為落實《關于改進加強中央財政科研項目和資金管理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11號,以下簡稱11號文)、《關于進一步完善中央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50號文)、《國家重點研發計劃資金管理辦法》(財科教〔2016〕113號,以下簡稱《辦法》)等文件精神,規范國家重點研發計劃項目預算申報工作,使科研單位和科研人員能夠更好地理解項目預算申報要求,避免政策在執行過程中走樣變形,我們制訂了《國家重點研發計劃項目預算編報指南》(以下簡稱《預算編報指南》)。現將《預算編報指南》的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預算編報指南》的制訂原則
《預算編報指南》是以原“973”計劃、“863”計劃、國家科技支撐計劃等申報使用的《國家科技計劃項目概算和課題預算編報指南》(國科發財字〔2007〕241號)和2016年重點研發計劃項目預算編制要求(以上統稱“原預算編報指南”)為基礎,全面梳理了新的改革要求以及預算編報過程中的常見問題,在制訂起草過程中重點體現了以下原則:
一是堅持細化實化政策的原則。根據國家科研項目資金管理政策的改革精神,在勞務費支出范圍、間接費用分配、差旅會議費管理權限等方面,對11號文、50號文和《辦法》的有關規定作出細化說明和解釋。
二是堅持問題導向的原則。聚焦科技界反映原預算編報要求“過細”的問題,按照新的改革要求,進一步簡化預算說明有關內容,調整和完善預算申報書和預算表;針對科研人員反映具體預算支出中的“熱點”問題,如科考活動中的車輛租賃費、計算機機時費、項目(課題)結題財務審計費、臨床試驗費等,予以詳細解釋。
三是更加契合科研實際需要的原則。通過對預算科目支出內容解釋和例舉,強調預算支出應與項目(課題)任務目標密切相關,體現“讓經費為人的創造性活動服務”的原則。
另外,考慮到重點研發計劃處于初步實施階段,隨著各項任務的深入開展,在預算支出內容和資金管理方面還可能出現新情況、新問題,預算支出具體內容將會隨之做適當調整,今后還會對《預算編報指南》進行動態調整,以更好地適應新的變化和要求。
二、預算編報要求的主要變化
《預算編報指南》由正文和附件兩部分組成,其中正文由“節項目(課題)預算的概述”、“第二節項目(課題)預算的政策依據和編報原則、總體要求”、“第三節課題預算說明的主要內容”、“第四節項目預算申報材料上報要求”等四節構成,2個附件為“《國家重點研發計劃項目預算申報書》(以下簡稱《預算申報書》)”和“《國家重點研發計劃項目預算申報書》填表說明”。
(一)進一步簡化了預算編報要求,減輕預算編制負擔。
1、《預算編報指南》只要求對單位支撐條件和課題預算支出情況進行說明,取消了對單位經費安排和其他來源經費情況的說明,進一步精簡說明。
2、《預算編報指南》只要求對項目(課題)資金的主要預算支出進行說明,如購買主要材料、主要測試化驗加工項目的費用,以及項目聘用研究人員或訪問學者的勞務費等,對非主要支出簡要說明。
考慮重點研發計劃項目(課題)資金體量較大等因素,《預算編報指南》將購置/試制設備、材料、測試化驗加工、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費等需逐項說明的范圍統一提高至10萬元(含)以上,進一步精簡說明。
3、對于有配套資金要求的,不再要求單位在申請預算時提供配套資金來源證明文件,而是在簽訂正式任務書時作為附件,進一步簡化預算申報手續。
(二)進一步明確了項目(課題)的實施主體,首次要求對關聯關系予以披露。
1、在以往科技計劃項目(課題)實施過程中,常出現申報主體與實施主體不一致問題,比如大學與其附屬醫院之間,集團公司或母公司與其全資或控制子公司之間,科研院與其下屬的研究所之間,為此,《預算編報指南》明確了單位應按照“誰申報項目(課題)、誰承擔研究任務、誰管理使用資金”的原則申報,避免上級單位與下級法人單位之間隨意轉撥資金的問題。
2、為保證利益關聯關系信息披露的充分性和滿足實施過程管理的要求,項目牽頭承擔單位、課題承擔單位和課題參與單位之間,以及項目負責人或課題負責人與課題參與單位存在利益關聯關系的,《預算編報指南》明確了項目牽頭承擔單位應了解相關利益關聯方的情況,利益相關方應對關聯關系提前進行申明。
(三)進一步明確了不同來源資金的管理要求,預算科目編制更有針對性。
根據《辦法》的規定,《預算編報指南》主要是規范中央財政安排的采用前補助支持方式的國家重點研發計劃資金(以下簡稱重點研發計劃資金),其他來源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會計制度和相關資金提供方的具體要求編列,如果地方財政資金、單位自有資金或其他資金對于勞務費、間接費用等的支出范圍和支出標準有具體要求的,從其要求。
三、預算科目的主要內容解釋
《預算編報指南》正文的“第三節課題預算說明的主要內容”對重點研發計劃資金支出內容和范圍按預算科目進行了詳細說明,相關預算科目中的一些主要變化和重要內容體現如下。
(一)設備費
1、將設備改造費作為重要支出內容單列出來。在項目(課題)實施過程中,單位可能會對現有設備進行局部改造以改善提升其性能,也可能因相關設備發生損壞而需進行維修,以及因安裝使用新設備而需對實驗室的基礎條件進行適當的改造,為此,《預算編報指南》將設備改造費作為設備費中的一項重要支出內容單列出來,并對其支出內容及編制方法進行了解釋。
2、考慮到項目(課題)實施過程中的特殊情況,解釋和明確了試制設備費和交通工具租賃費的編列問題。試制的設備有可能是項目(課題)任務完成的終目標產品,也可能是項目(課題)實施的過程產品,為此,《預算編報指南》專門介紹了因試制設備目的不同而應采用的不同預算編列方法;一些存在科學考察、野外實驗、野外勘探任務的項目(課題),與科考活動相關的車、船、航空器等交通工具的租賃費,《預算編報指南》明確了可在設備租賃費科目中編列。
3、明確了不應編列的費用支出。如屬于單位自身支撐條件應具備的專用儀器設備購置費;單位自有儀器設備的使用費;生產性設備的購置費和基建設施的建造費等。
(二)材料費
1、對主要材料的概念進行了明確定義。《預算編報指南》通過舉例,如新材料領域課題研發中使用的聚氨酯、農業領域課題研發中使用的尿素、先進制造領域課題研發中使用的錳鋼等,單一材料預算合計達到10萬元(含)即為主要材料。
2、解釋了材料運輸、裝卸、整理等費用的內容,說明了備品、備件購買方式不同而采用的不同預算編列方法。
3、明確了不應編列的費用支出。考慮到重點研發計劃資金重點支持項目(課題)的研發活動,不應在重點研發計劃資金預算中編列用于生產經營和基本建設的材料費用。
(三)測試化驗加工費
1、明確了承接測試化驗加工業務的單位所具備的資質或相應能力的要求;強調了與外單位如果存在利益關聯情況的披露要求;明確了軟件測試費、數據加工整理費、大型計算機機時費的編列問題。
2、詳細解釋了內部獨立經濟核算單位的概念和其發生測試化驗加工費管理要求。《預算編報指南》通過舉例,如大學內部的計算中心,科研院所內部的測試中心、檢驗中心,企業內部的加工中心,醫院內部的檢驗科等,解釋了內部獨立經濟核算單位是在統一會計制度控制下單位內部實行獨立經濟核算的機構或部門;明確其支出應按實際成本或內部結算價格進行結算,結算手續應符合其內部委托、內部結算有關規定。
3、應由單位自己完成的任務不能以測試化驗加工方式外包,其發生的相關費用,如材料費、燃料動力費、勞務費等,應在相應科目編列。
(四)燃料動力費
1、明確了無法單獨裝表計量的儀器設備發生燃料動力費的預算編列方法。考慮到在項目(課題)實施中,大部分儀器設備或科學裝置的燃料動力費難以單獨裝表計量,《預算編報指南》介紹了可以按照儀器設備或裝置預計使用時間和相關參數進行測算,也可以按照單位自己確定的合理分攤依據進行測算。
2、因科考任務而發生的車、船、航空器的燃油費用,可在本科目編列。
3、明確了不應編列的費用支出。因重點研發計劃資金的間接費用已經涵蓋了單位為項目(課題)實施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電、氣、暖消耗等,為避免重復列支,單位的日常水、電、氣、暖消耗等費用應由間接費用解決。
(五)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費
1、進一步解釋了出版費、資料費和其他知識產權事務費用的預算內容。
2、明確了專利維護費預算的問題。因專利屬于單位的無形資產,專利維護費用一般應由單位自有資金解決,但考慮到為完成項目(課題)研究任務而獲得的專利與項目(課題)相關,對于該專利在實施周期內的專利維護費允許在重點研發計劃資金預算中編列。
3、應由單位自己完成的軟件開發任務,不能以定制軟件的方式外包,其軟件開發的費用,如材料費、燃料動力費、勞務費、專家咨詢費等,應在相應科目編列。
4、明確了不應編列的費用支出。因通用性操作系統、辦公軟件等屬于非專用軟件,也是單位應提供的支撐條件,對于日常手機和辦公固定電話的通訊費、日常辦公網絡費和電話充值卡費用等屬于管理費用,應通過間接費用解決。
(六)會議/差旅/國際合作交流費
1、強調了會議/差旅/國際合作交流不超過直接費用10%的,不需要對預算內容和資金安排進行說明,更不需要提供測算依據。
2、對于會議/差旅/國際合作交流費超過直接費用10%的,要求單位對會議費、差旅費“分類”測算即可。會議費可按照學術交流研討、咨詢座談、驗收等類型,差旅費可按照科學實驗/試驗、科學考察、業務調研、學術交流等類型進行測算,無需對每次會議、每一次出差事項做單獨的測算和說明,以簡化預算編制要求。另外,對于使用重點研發計劃資金編列會議費、差旅費標準的問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應按照其內部制定的會議費和差旅費管理辦法進行測算,并提供管理辦法作為附件;中央高校、科研院所以外的科研單位參照國家關于會議費和差旅費的相關開支標準進行測算。
3、將外國專家住宿費、差旅費的管理權限下放給單位。由于項目(課題)邀請外國專家來華開展技術交流、培訓等情況不同,《預算編報指南》將其來華工作期間發生的住宿費、差旅費等管理權限下放給單位,并明確應參考國內同行專家費用標準編列預算。
(七)勞務費
1、再次重申了“勞務費預算不設比例限制”,并在開支范圍中增加了科研輔助人員、訪問學者、博士后等人員的相關費用。
2、介紹了項目(課題)聘用的研究人員及科研輔助人員勞務費開支標準。為適當統一不同類型人員發放勞務費的標準,可參考國家統計局上一年度發布的《中國統計年鑒》中關于從事“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相關地區城鎮單位人員平均工資統計數據;對于研究生、博士后等人員的勞務費,應結合本地區和本領域科研單位的研究生、博士后的平均科研勞務水平據實測算。
3、提出了訪問學者、項目(課題)聘用研究人員的管理原則。為完善對訪問學者和項目(課題)聘用研究人員勞務費管理,《預算編報指南》要求單位有健全的勞務費管理辦法,項目(課題)聘用研究人員需通過勞務派遣方式或者簽訂勞動合同、聘用協議等方式聘用;課題組成員不得以訪問學者名義在項目下各課題中編列勞務費;勞務費的發放應符合本單位統一的薪酬體系規定,不得重復發放。
4、明確了勞務費開支范圍以外的人員不應編列勞務費的要求。因重點研發計劃資金是對單位項目(課題)實施的補助,對于勞務費開支范圍以外、不是為項目(課題)實施專門聘用的研究人員,如在項目(課題)立項前已簽訂勞動合同的人員,以及事業單位的在編人員,《預算編報指南》明確上述人員不應在重點研發計劃資金的勞務費中編列,其相關費用可在項目(課題)間接費用的績效支出中列支。
(八)專家咨詢費
1、應由單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預算可以編列。對于科研單位反映專家個人所得稅的問題,明確了應由單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并可將個人所得稅在本科目預算中一并編列。
2、強調了專家咨詢費不得支付給參與項目(課題)研究及其管理的相關人員。
(九)其他支出
1、對其他支出的支出范圍進行了解釋。《預算編報指南》以例舉“財務驗收審計費用”、“在農業、林業等領域發生的土地租賃費及青苗補償費”、“在人口與健康領域發生的臨床試驗費”等方式,明確了在項目(課題)實施過程中必須發生但不包含在上述8個科目中的支出,可在其他支出中編列。
2、對于列支的財務驗收審計費用,應本著經濟合理的原則進行編制,不得列支財務咨詢業務發生的費用。
(十)間接費用
明確提出課題間接費用無需編制預算說明,課題間接費用按照課題直接費用扣除設備購置費后,按規定的比例計算得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