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補助地方中小企業平臺式服務體系建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為了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的發展,加強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建設,規范中央補助地方中 企業平臺式服務體系建設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央補助地方中小企業平臺式服務體系建設專項資金(以下簡稱"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建設補助資金"),是指中央財政預算安排的,專項用于補助地方中小企業平臺式服務體系建設的資金。
本辦法所稱中小企業平臺式體系是指各類社會服務機構為中小企業發展構建的具有平臺式公共服務功能的服務體系。
本辦法所稱中小企業是指符合原因家經貿委、原因家計委、財政部、國家統計局2003年制定的《中小企業標準暫行規定》(國經貿中小企[2003]143號)中界定的中小企業。
第三條 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建設補助資金的管理應遵循規范、安全、有效的原則,有力于改善中小企業經營環境,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擴大城鄉就業。
第四條 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建設補助資金用于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建設,具體開支范圍包括:
1、必要的設備購置支出。
2、軟件開發或購置支出。
3、為拓展服務范圍對現有場地進行必要改造的支出。
4、購買行業先進共性適用技術成果的支出。
5、信息采集支出。
6、經財政部批準的其他支出。
第五條 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建設補助資金采取撥款協的方式,補助對象為中小企業服務機構。申請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建設補助資金的中小企業服務機構應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法人資格,擁有為中小企業服務相應業務的資格。
2、具有從事中小企業服務業務的專業人員,具備為中小企業提供社會服務的業務能力及必要的服務設施。
3、有為中小企業提供社會服務的工作場所。
4、有完整的服務規程和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
5、其他應符合的條件。
第六條 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建設補助資金的申報與審批下達程序是:
1、財政部印發年度資金申報通知。
2、省級財政部門按項目組織申報材料,并在規定的時間內報送財政部。申報材料包括正式申請文件和項目的實施方案。
3、財政部在對地方申報補助資金項目進行評審時的基礎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預算管理的規定,編制下達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建設補助資金計劃,并按有關規定及時撥付資金。
第七條 接受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建設補助資金的中小企業服務機構應承擔向中小企業提供技術、人才、信息、管理等平臺服務的義務,并定期將提供平臺服務的有關情況報地方財政部門備案。
第八條 地方財政部門具體負責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建設補助資金及項目的管理并跟蹤問效;財政部不定期組織有關機構進行專項檢查。
第九條 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建設補助資金必須專款專用,嚴禁截留、擠占、挪用。對截留、擠占、挪用及弄虛作假等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除按國家有關規定對資助單位和有關責任人給予行政和經濟處罰外,還將進行以下處理:將已經撥付的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建設補助資金全額收回上繳財政部;三年內不得申報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建設補助資金。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